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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简化啦!
来源:中山税务 | 作者:成诺 | 发布时间: 2021-07-07 | 2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简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的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重点群体包括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什么优惠?请看下文

重点群体创业优惠篇

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条件

从事个体经营


三、优惠内容

1. 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3.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重点群体就业优惠篇


一、享受主体

1.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 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享受条件

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优惠内容

1.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3.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创业OR就业都注意啦!

一、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其他事项

重点群体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