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规


政策法规

关于云浮西江新城中央商务区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来源: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作者:成诺 | 发布时间: 2022-11-23 | 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标定复函〔2022〕110号

    

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云浮西江新城中央商务区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方运距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未明确弃土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土方运距项目特征为场外运距综合考虑,招标控制价中土方运距以3公里编制。施工时,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自有弃土场,但未强制承包人必须使用其自有弃土场,施工现场距自有弃土场6.4公里。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土方运距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运距由投标人投标时综合考虑,超出3公里所引起的增加费用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中土方的运距以3公里计价,招标时甲方未明确弃土场,也未约定运距不能调整。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通用条款第72.4条约定,当投标报价大于招标控制价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1+15%)调整项目单价,招标人已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明确限制。故变更增加的弃土运距,应按实际运距调整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据上传资料和发承包双方见面会所了解情况,发包人未强制承包人使用其提供的自有弃土场,弃土运距的改变不属于变更,招标文件和合同通用条款第72.4条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仅针对工程变更项目。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招标文件10.2.4明确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考察并在报价时充分考虑。招标阶段,投标人未对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弃土运距提出异议,项目实施期间也未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引起弃土条件的改变。因此,弃土场外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二、关于场地平整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区域土方(即标高正负零以上土方)清运后,现场先平整场地后再进行地下综合体施工,结算时,承发包双方对场地平整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19〕9号文第29条,本项目计算了一般土方,不再计算场地平整。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19〕9号文明确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了平整场地项目,在施工中也发生了平整场地的工作内容及费用,平整场地应按清单报价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应用规则不适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表10.1.1条约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向投标人招标的工程内容。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单独开列了平整场地清单项目,投标人对此进行了自主报价。根据基坑工程施工图及经审批的基坑支护、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在支护桩施工前实施了场地平整的工作内容。综上所述,场地平整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予以计价。
  

三、关于基坑支护护栏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基坑支护护栏进行单独列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支护护栏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0〕190号文第1条,基坑支护护栏已包含在按系数计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费内,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开列了基坑支护护栏清单,在施工中也发生了基坑支护护栏的工作内容及费用,粤标定函〔2019〕9号文明确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故基坑支护护栏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的应用规则不适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表10.1.1条约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向投标人招标的工程内容。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费中开列了“1.2米高安全护栏”项目,投标人对此进行了自主报价,施工中也发生了基坑安全护栏的工作内容。因此,基坑支护护栏项目应按清单报价给予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