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规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指引》的函
来源: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作者:成诺 | 发布时间: 2023-08-03 | 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政策在我市落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中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指引》,请参照执行。

  一、点状供地含义

  点状供地是指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一定面积的供地类型。

  二、基本要求

  (一)区位要求。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分散建设用地。

  (二)产业要求。

  1.现代种养业;

  2.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3.乡村休闲旅游业;

  4.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

  5.以上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三)用地规模要求。

  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30亩。

  (四)禁止情形。

  1.不得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2.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3.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

  4.不得进行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

  三、政策要点

  (一)简化规划调整。

  1.城规相符、土规不符情形。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2.土规相符、城规不符情形。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3.允许开展选址论证。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依据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4.允许开展林地调整。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

  (二)用地分类管理。

  1.征收转用合一办理情形。对于项目区内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2.征收转用分离办理情形。对于项目区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可以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不办理征收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于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以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办理转用手续,按照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

  3.不征收不转用情形。对于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原用途管理。

  (三)创新用地供应。

  1.单地块、多地块按需供应。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应;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按照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面积、用途,将建设地块组合供应。

  2.合理设定供地条件。点状供地项目可以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分割转让限制、履约监管责任等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中。

  四、点状供地工作保障

  (一)用地规模保障。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

  (二)规划布局调整保障。

  1.已经明确选址的,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申请安排预留规模开展土规调整进行落实,依据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2.尚未明确选址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未落图、但已经纳入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的,后续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开展;

  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未落图、又没有纳入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的,结合村庄规划编制进行落实。

  4.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严格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

  5.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

  (三)用地用林指标保障。

  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点状供地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可按《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

  五、点状供地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点状项目开发意向方案(或乡村振兴项目批准文件)向属地镇街政府城建或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点状建设用地。

  (二)编制方案。镇街政府按照项目规划、用地需求、效益、落地实施等方面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方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三)审定方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审核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地块整备。市政府批准后,结合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办理规划调整、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和用地报批等手续。

  (五)用地供应。建设用地部分,实施点状供地,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以集体自用、集体流转出让、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方式供地;非建设用地部分,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村集体自用的,无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六)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开发建设。实施开发建设,建筑物部分可办理房产登记。

  (八)后期监管。项目开展运营,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供后联合监管。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

1.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点状供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图解.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