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开工前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钢结构施工吊装采用150吨吊车支设在地下室顶板上,实施前设计、监理、发包人发现地下室顶板承受施工荷载有很大风险,重新调整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QAY650(租赁)吊车进行远距离吊装作业,发承包双方对更改吊车而产生增加的费用是否计取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合同价已含吊装费用,故更改吊车的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承包人认为,因地下室结构顶板承载力不足,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实计算增加的机械租赁费用。
经查阅上传资料,承包人制定的原施工方案采用150吨吊车支设在地下室顶板上不符合相关规定,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故租赁QAY650汽车吊属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