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规


政策法规

关于招标缺漏的措施项目能否结算计取的争议案例
来源: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 作者:成诺 | 发布时间: 2024-03-29 | 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工程实施中采用高支模措施,还发生施打塔吊的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结算时发现上述措施在招标时并未开列,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情形,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中缺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约定“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偏差或因工程材料的型号、品牌的更换或材料价格的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措施项目费(包括技术措施费与其它措施费)不进行调整;图纸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可以根据相关计价规范进行调整。”故图纸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缺漏项是投标人应在投标时考虑的风险,结算时不予调整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中措施费缺漏项部分,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存在缺漏项应予修正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仅对工程量的偏差或因材料变更与材价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调整时不对相应措施费用调整进行约定,并未对发生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如何调整价格进行约定,故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