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招标时,发包人在模拟清单的单价措施项目中开列了“钢筋混凝土措施费”清单项,按项包干,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按个计算。但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明确以下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a)钢筋接头[任何形式的绑扎钢筋量],以t为单位;电渣压力焊接头,以“个”为单位;套筒锥形螺栓接头,以“个”为单位;b)所有马凳、垫铁(分隔筋)等因施工需要而采取的措施钢筋量,以t为单位……。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机械接头、焊接接头、钢筋搭接是含在钢筋混凝土措施费中按项包干还是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单列计算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钢筋绑扎、焊接及机械连接钢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包干,不再单独计算接头及搭接费用。
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措施筋含马凳筋、梁垫铁综合考虑,列入措施项目中,按项包干,又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对机械接头、焊接接头进行了列项,因此承包人对钢筋接头及搭接在相应的清单中均有报价。合同约定的仅为措施钢筋包干项目,实体结构力的钢筋接头及搭接工程量应在对应的清单项中计算费用。
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对列入包干范围的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进行了明确。但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完整施工图纸,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无法准确计算钢筋搭接的工程量综合考虑在按项包干的措施钢筋中,且发包人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筋仅含马凳筋、梁垫铁,未执行该合同约定的措施钢筋包干范围,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导致模拟清单列项与合同约定存在矛盾,承包人对此也没提出质疑,双方均存在责任,建议双方梳理招标清单与合同约定矛盾产生的差额,厘清责任,协商分摊。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