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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便道及道路修复费是否应计取的争议
来源: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 作者:成诺 | 发布时间: 2024-07-09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原设计至引水隧洞进口的进场道路因手续问题无法开辟使用,为保证施工的顺利开展,设计变更为取消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增设水库底施工便道,利用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新增水库底便道及枯水期组织施工时产生的道路修复费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4)约定“为保证施工所需的陆上临时便道(水上临时便桥)的修建、拆除及因施工所需的现有海堤路的管养、修复等费用无论是否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施工期间临时道路(临时便桥)根据现状及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调整,所发生费用不予以增加……”,该项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且该变更涉及的仅为措施费增加,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此费用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取消原设计围堰工程、增加双方共同确定的水库底临时道路,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等相关费用应按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发包人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导致承包人只能在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施工条件与投标前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施工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遇见的范围,由此改变了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的基础,故应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增加的水库底临时道路费用和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维护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