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
此前,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均有所突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承担着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的任务,需要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
据悉,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在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修订草案》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草案明确保障农民合理宅基地需求,规范宅基地管理,强调保障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
《修订草案》还细化土地督察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动态巡查等机制,并加大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该《修订草案》的出台,对于后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等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助于此类土地的交易和管理,尤其是在土地交易的定价、收益分配等方面,预计会有较为清晰的制度设计。
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曾发布关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据悉,《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1条。同时,自然资源部也就该草案的修改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说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写入了条例,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规定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等级以及占用耕地补偿情况等(第十三条)。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月里,自然资源部共收到800多条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耕地保护、宅基地改革、土地征收方面。
此后2020年6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拟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包括为全面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研究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起草)。
同年9月14日,司法部召开《修订草案》专家论证会。当时,就土地征收审批是否应仅审查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一问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建议,土地征收审批除了审查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外,还应当增加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这既是《土地管理法》的应有之义,又有利于社会长远发展。
针对实践中,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的这一问题,赵健建议,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让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有效参与讨论。这样既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又可以保障征地补偿标准更能让被征收人接受,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征地拆迁产生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