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新青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2018年8月6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本工程2018年6月完成招标,合同专用条款第13.5.4条第5点约定“施工图审核完成出具审图合格证后开始预算编制”,其中均质调节池审图合格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其余工程审图合格时间为2019年3月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现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图预算编制执行10计价依据还是18计价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2.1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20.6其他事项的约定,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定额套用10计价依据等现行预算定额和相配套的计价办法以及珠海市相关计价规定计价,故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按合同约定执行10计价依据。承包人认为,18计价依据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施工图预算是按审图合格的时间开始编制,且合同通用条款第13.7条第(1)点约定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及专用条款第20.6的其他事项约定采用现行预算定额,故本工程除均质调节外的施工图预算均应执行18计价依据。我站认为,本工程2018年5月招标,招标文件约定采用费率报价,故投标人投标时是基于10计价依据的基础上投下浮率的,且根据粤建市〔2019〕6号文件精神,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采用10计价依据等现行预算定额,因此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10计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