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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桩主材费按定额消耗量还是按租赁使用费计取的争议
来源: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 作者:成诺 | 发布时间: 2024-04-11 | 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综合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深基坑开挖采用钢板桩支护方式,发承包双方在依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管廊定额)编制预算过程中,对钢板桩主材按定额消耗量还是租赁使用费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管廊定额 “陆上打拉森钢板桩(18m内)”子目已明确主材消耗量(摊销)为0.354t/10t,预算应按此消耗量乘以不含税信息价计算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管廊定额G.1.2章的说明第五条第6点规定“打钢板桩定额主材摊销量综合考虑,如采用租赁钢板桩,钢板桩使用费另行计算(计入材料费),编制概(预)算时,钢板桩使用费可按每吨每月310元(除税价,含运费)标准参考使用,结算可按实计算,钢板桩使用费总额不超过钢板桩主材的2/3。同时套用打钢板桩子目时,按每10吨钢板桩的主材消耗量0.1吨进行换算,其他不变”,由于本工程采用租赁的钢板桩施工,故应按钢板桩使用费另行计算的规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方同意执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且查询相关资料,采用租赁钢板桩方式组织施工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钢板桩主材费用在编制预算时可按管廊定额G.1.2章的说明第五条第6点规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