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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项目是否按调整后综合单价结算的争议
来源: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 作者:成诺 | 发布时间: 2024-05-09 | 4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在投标报价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如高于按专用条款76-1.1相关规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或低于按专用条款76-1.1相关规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的70%时,确定为不平衡报价,同时在合同专用条款76-1.2约定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方式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约定核减综合单价,修正投标文件的不平衡报价”,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不平衡报价项目是否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约定仅核减“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结算单价应采用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即对于原合同清单单价高于重组单价的清单项根据合同条款72.2条按新增变更清单项计价办法进行再次组价,按合同下浮率下浮后在不高于原合同清单单价前提下作为最终结算单价,而原合同清单单价低于重组单价70%的清单项,则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6-1.1、76-1.2的约定,“修正”应理解为“调整”,是属于可增可减,如仅“核减”,有违公正、公平的原则;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是结合当时行业环境与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自主报价,与标准定额组价有一定比例的幅度差,现合同约定投标单价高于标准定额组价就认定为不平衡报价,显失公平;招标文件只提供了投标限价总额,并未提供各清单项综合单价,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与文明施工措施费总价均在最高投标限价内,满足招标控制价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第13.4条,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等约定,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结算单价不应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应按投标报价。

三、我站观点

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76-1.1、76-1.2对“不平衡报价”事件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约定仅核减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但在调整中需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不能改变中标总价。为此,双方应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是否适用于所有工程量的计价,还是仅适用于超出招标工程量之外部分的计价或其他适用范围界定,以及因综合单价调整后的总价与中标总价存在偏差部分需要分摊处理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