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本工程围堰施工采用拉森钢板桩加砂包结构形式,堰顶高程采用最高潮水位加高0.5米设计。招标清单将围堰钢板桩放入分部分项工程费项目,清单招标工程量按设计钢板桩围堰长度乘以钢板桩支护深度(桩长9米)以吨计算,与粤建造发[2014]3号文规定不一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对围堰钢板桩非入土长度是否计量发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依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及粤建造发[2014]3号文打拔钢板桩结算深度应为入土深度,非入土深度部分不予以计取(即水中部分不予以计取)。
承包人认为,因钢板桩是用于砂包围堰支撑及挡水(砂包围堰高度达到2.66~5.23M,理应考虑受力损坏,且水位最高可以淹没围堰砂包),故钢板桩的结算工程量仅按围堰砂包底的入土深度计算不合理,应按设计要求支护深度9米计算,且设计桩顶标高(3.206)至河床深度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也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本工程招标清单“打拔钢板桩”项目特征“1.打拔拉森钢板桩 桩长9米;2.Ⅲ型拉森钢板桩”,其中桩长9米从招标图纸显示包含了入土、水中、水上部分,即招标工程量中桩长是按照设计桩顶至入土深度计算,投标人据此规则确定长度再考虑自身优势和市场价格综合报价,即入土、水中、水上不同部分的价格差异已经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因此,结算时,钢板桩长度应遵循招标时双方真实意思,按照设计桩顶至入土深度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