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顶管顶进过程遇到障碍物,承包人在发包人完成征地手续后进场勘查,其障碍物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沿线影响约180m。依据经审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同时为确保进度和顶管安全,采用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完成顶管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该施工方案的降效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3#顶管工作井顶管段属于设计变更,顶管路线发生变化,原招标时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再适用,出现地下障碍物后需处理和影响的费用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由于采用边清障边顶管方案的施工效率远低于正常效率,故变更段顶管应按实际耗用的机械设备和人工量调整投标综合单价,并调整结算费用,同时计算为防止已顶管段抱死而压浆润管所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设计变更通知采用顶管施工时,遇到障碍物后该段顶管依据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并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施工,属于施工方式变更,存在实际施工的地质情况与招标时不一致的情形,超出了投标报价所能考虑的风险范围,由此导致招标时基础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故其投标综合单价已不再适用该段顶管计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专用条款第56条工程变更及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约定原则,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测算实际工效与施工成本重新确定该段顶管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