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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后新增工作内容能否执行原合同单价的争议
来源: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 作者:成诺 | 发布时间: 2024-04-11 | 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各单体工程分别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额外完成一些新增工程内容,并要求承包人按原合同单价结算,双方对各单体新增工程内容能否采用原合同单价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新增工作内容为单体工程在政府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按实际使用要求进行部分位置调整而发生的施工任务,属于工程变更签证范围,因此新增工程内容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
承包人认为,新增工作内容所依附的单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为完成新增工作内容承包人需要另行组织人员、材料、机械等进场施工成本与原工程不同,因此竣工验收后增加的内容结算时不能执行原合同单价。
三、我站观点
单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表明合同工程已完成,如新增工程属于竣工验收相配套的整改内容,则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并执行原合同单价;如新增工程不属于竣工验收相配套的整改内容,则不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应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